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堕民

   关于浙江堕民的起源,历来有争议。一说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,宋人引以为耻,乃贬其部卒之籍,称“堕民”,明长称“丐户”。又一说元亡之后,原来管制汉人的蒙族人集中安置,与一般民户有别,称堕民。浙江境内,堕民集中分布在绍属一带,民国17年(1928),上虞堕民3393人,解放初,据全县5个区统计,有664户,2574人,以集中聚居为主,如郎桥、彭家堰、西方、五婆岭、应家山头、羊角沥、徐项、何家汊等地。

   解放前,县内堕民倍受歧视,不能与平民同席而坐,不准读书应考,不能与平民通婚。男的称“大贫”(堕民转音),从事乐户(吹鼓手)、抬花轿、剃头、鸡毛换糖。女的称“老嫚”。逢年过节或红白两事,堕民在划定范围内为住户服务,以赚取工钱或“好看钱”。堕民对户主称呼为“老大爷、老相公、老娘娘、小相公、大小姐……”,“老嫚”出门服务手挽篾篮。堕民只能在其内部通婚,姑娘出嫁不坐花轿,婚丧酒宴均很简单。堕民在正月初十至十五过年,从初一开始,向其服务的主户拜岁,主人家以年糕、粽子相送。清雍正元年(1723),曾诏示“按山西乐户削除其籍,俾饬改其业”。民国时期,也曾通令“与民同列”,但均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堕民地位。直至解放后才彻底消除了对堕民的歧视,“堕民”称谓亦随之消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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